早在2013年,央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就将比特币定义为"特定的虚拟商品"。2017年七部委公告及2021年十部门通知进一步重申,虚拟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,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,不能作为货币流通。但监管文件从未否定其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价值,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保护网络虚拟财产,为虚拟币的财产属性提供了民事法律基础。虚拟币本质是加密计算机代码,具备财产的核心特征:通过挖矿或交易获取时凝结了人类劳动与成本,具有价值性;总量有限或获取难度高,具备稀缺性;可通过私钥独立控制、转让,具有可支配性。

虚拟币的财产属性已在刑事与民事领域获得广泛认可。刑事领域,最高检与多地法院判例明确,盗窃、诈骗虚拟币构成侵犯财产罪。如潮州中院判例指出,虚拟币具有财产属性,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,能作为诈骗罪犯罪对象。黄某浩诈骗泰达币案中,法院以诈骗罪定罪并责令退赔。民事领域,上海一中院2020年涉外比特币赔偿案认定比特币属网络虚拟财产,非法取得应返还或折价赔偿。2026年上海高院指引将比特币、以太币等纳入虚拟财产,明确可依法强制执行。但民事交易不受保护,委托交易、借贷等行为常被认定无效,损失自担。

这种"保护财产、禁止交易"的双重定性至关重要。持有虚拟币的财产权益在被盗、被骗时可寻求刑事救济与民事赔偿。但主动交易、投资、借贷不受法律保护,相关合同无效。实践中,虚拟币价值认定常以被害人实际损失或市场公允价为参考。用户需明确:虚拟币是受有限保护的虚拟财产,绝非合法投资品,参与交易炒作风险自担、损失自负。













